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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函[2006]161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征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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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税收属地征管的意见

自府函[2006]16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为顺利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经四川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2006年的财政收入通过年度财政决算体现,下同)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税收(包括市分享的其他收入,下同)属地征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税收属地征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理顺税收征管关系,切实解决税收异地缴纳、交叉管理和重复稽查的问题,通过实施税收属地化征管,建立全市“属地征税、属地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达到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原则:坚持“法制、效率、精简、规范”的原则,坚持“属地征收、就地解缴、分级入库”的原则,坚持“方便纳税、就近纳税”的原则。

  二、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范围

  税收属地征管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全市所有纳税人全部实行属地纳税。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民政负责组织实施。

  三、税收属地征管的具体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凡纳税人(含现有纳税人和新纳税人)注册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企业所在地(纳税人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所得税集中汇缴除外)。原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管理的市级纳税人和市级税收全部交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征管。各区县税务部门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区以托管范围为准)所有纳税人(含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

  (二)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税务部门的稽查职能统一集中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稽查收入全数缴入市级金库(应解缴中央、省级金库除外)。

  (三)实施税收属地征管后,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下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作为市、区县共享收入(中央、省级收入除外,下同)。

  1.原在市级征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所有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征管。

  2.区县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所有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全部实行属地征管,其中:建安企业营业税以施工现场地的行政管辖区域为准就地纳税;实行行业管理的电信、移动、联通、银行等企业的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以产生税负的行政管辖区域为准就地纳税。

  3.政府非税收入(中央、省级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除外)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四)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执行。

  四、实施税收属地征管的有关问题

  (一)税务部门要按照实施税收属地征管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税收属地征管工作。

  (二)涉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调整,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程序分别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实施税收属地征管后,市属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不变,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划转、改制和管理关系仍由市政府决定。

  (四)市政府负责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税收收入任务的考核;各区县税收收入任务的考核管理工作仍由市、区县政府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负责。税务征收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确定。

  (六)各区县政府和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税务登记、税收入库等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对违反收入划分范围、入库级次、分税比例等混级混库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维护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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