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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府办发[2006]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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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06]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省驻市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转发你们。经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代征范围

  全市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筹备金,中、省驻市产业按比例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属于代征范围。由地方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按规定足额划拨暂不纳入代征范围。纳入代征范围的各单位及工会组织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做好代征工作。

  二、代征比例

  工会组织关系在广安的中、省驻市单位如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盐业公司、烟草公司等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组织关系不在广安的金融系统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代征。工会组织关系不在广安的其它产业工会如电业、电信、联通、移动、网通、稽征、公路、养护、海事、石油等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代征。

  三、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期征收。规模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按月或季征收,以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运转。规模以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社会组织可采取每年7月、12月两次征收。各企事业单位申报、解缴工会经费的具体办法按省上文件执行。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实行集中征收,统一管理。其代征的工会经费一律缴存在工会和税务两家共同监管的帐户上,不得再设过渡帐户。工会要按月与地税机关做好票款结报和对帐工作,确保票款同行,保证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经费,由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该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之后,于次月十五日前按2%的50%以转账方式下拨到该单位工会帐户上。

  四、工作经费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及时提供各企事业(产业)单位的有关基础数据,做好催缴工作,并按全年代征总额的5%支付地税部门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可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地税局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并与当地总工会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广安市工会经费解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03]2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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