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总工会州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办发〔2006〕123号
全文有效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州总工会、州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州总工会、州地税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87号)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州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征范围
(一)全州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代征范围。
(二)由四川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工会所属在州单位应缴纳各级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州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一并纳入代征范围。
(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暂不纳入代征范围。
(四)省产业(局)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州总工会的经费代征问题,由州总工会与州地税局具体协商。
(五)计提拨缴标准和代征比例应严格按川办函〔2006〕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计提拨缴标准和代征比例。
二、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每年1月、7月分两次按期征收。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并按期与主管地税机关做好票款结报和对帐工作。
(一)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二)解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由各级地方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同级地方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主管代征机关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地方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三、工作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可由委托代征的地方总工会向被委托的税务部门分别按代征总额的5%或10%比例定期拨付工作经费。经州总工会、州地税局共同商定,我州的代征工会经费具体比例为:全额代征2%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按代征总额5%;代征应上缴地方总工会部份经费的,按代征总额的10%计算。代征工作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每半年一次拨付税务部门,拨付工会经费应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工作经费可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地税局在各县总工会领取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单位在州总工会领取。
(二)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知由州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