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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地税发[2006]113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广市地税发[2006]11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6]1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1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8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该办法的第四条所列(一)、(二)项规定幅度的具体核定比例给予了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4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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