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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地税发[2006]77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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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定期定额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6]7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26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简化申报纳税程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服务水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广安实际,制订了《定期定额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科)。

  附件:定期定额纳税人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申报纳税程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三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2003]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地方税款的纳税人(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简易申报是指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款额度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期缴纳税款可以视同纳税申报,无须报送纳税申报表。

  简并征期是指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或半年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条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称“双简管理”)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确定后并告知纳税人实施。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双简管理的纳税人,应登记造册,并报县(市、区)地税局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全市所有定期定额纳税人从2006年7月1月起实行简易申报:月应纳地方税收税额50元以下的,可按半年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月应纳地方税收税额50元(含)以上100元以下的,可按季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月应纳地方税收税额100元(含)以上的,实行按月申报纳税。

  实行双简管理后,定期定额纳税人自愿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得拒收。

  定期定额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应从超过的次月起如实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知按时申报纳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纳税服务工作,并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纳税人实施邮政申报和邮政代收,在邮政部门网点缴纳税款。

  第七条 实行“双简管理”的纳税人超定额领购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的购票情况及时调整税收定额,并督促纳税人按有关税收规定缴纳税款。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的纳税人应定期进行巡查,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对“双简管理”纳税人的开业、停(歇)、复业及注销登记管理,切实防止漏征漏管。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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