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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29日

成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成华地税发[2006]30号)收悉。经请示省地税局,现批复如下:

  一、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耕地直接出租给单位(企业)或个人后,由单位(企业)或个人将耕地转变为非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由用地单位(企业)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以乡镇、村组名义将集体所有的耕地转变为非耕地后(从事非农业建设,且不能复耕)出租的,应按规定由乡镇、村组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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