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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2006]4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2006]49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6]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省局已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转发各地。经研究决定,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1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前因执行省局的补充规定而少征的天然气资源税应予补征,多征的天然气资源税应在以后应交的天然气资源税中先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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