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2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一定要对欠税公告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基层单位在逐户核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时,要确保欠税统计清单与纳税人分户台账数据、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数据的一致,认真做好公告前的欠税确认工作。公告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时,必须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
三、需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各单位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欠税公告报送清单》、《纳税人欠税公告确认表》及正式的公告决定一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
1.《纳税人欠税公告报送清单》(略)
2.《纳税人欠税公告确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