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四川  >  川地税发]2005]1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2005]1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地税部门不办理退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