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公告》(2011年5月10日发布)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地税函[2008]169号
失效/废止
2008.08.27
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取得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第三直属分局发[]2008)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转让离婚分割的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可采取核定征收或据实征收。
二、对继承所得不动产再次转让的,区分不动产中继承所得部分和其他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转让房屋时,不能提供真实计税凭据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