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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发[2008]3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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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08]3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省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占用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在我市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税额

  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我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7元/平方米。

  各区县政府根据人均耕地多少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可适当提高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乡(镇)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严格执行税法,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的税额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征。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发[1987]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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