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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地税发[2007]41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商各税税收减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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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工商各税税收减免管理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7]4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工商各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省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工商各税税收减免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报批类减免税

  (一)审批项目及权限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性文件规定,除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的工商各税的税收减免外,应报省、市(州)地税机关或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市局予以明确或重申如下。

  1、房产税减免。一是困难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二是特殊情况减免:根据川地税函[2005]68号文件规定: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减免房产税的,从2005年1月1日起报省局审批。

  2、土地使用税减免。根据国税函[2004]9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资源税减免。根据川地税函[2002]54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需减免资源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对一户企业一次申请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审批,报省政府、省财政厅备案;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转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4、特困群体减免。一是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办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审批;二是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办理税收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审批;三是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在办理税收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审批;四是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含35%)以上的,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在办理营业税减免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审批。

  5、相关行业税收减免。 一是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减免。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审批;二是关于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减免。按照财税[2004]39号及财税[2006]3号文件的要求,需要减免的纳税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由市局审批。

  6、涉外税收减免。根据《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房地产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规定的未满期限需继续享受的企业,限于2003年12月2日前已经拥有的车船和房产。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对有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当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7、车船税减免。按新出台的《车船税条例》和后续政策规定为准。

  8、其他需要报批的税收减免。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1、报送资料

  一是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和金额;三是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四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五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审批实施

  (1)受理。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审查。一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有权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二是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3)审批决定。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4)减免实施。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关于备案类减免税

  (一)备案项目

  1、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减免。

  2、其他需要备案的税收减免。

  (二)备案程序

  1、报送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是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减免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减免税申报管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二)减免税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三)建立减免税审批工作责任制。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

  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四)法律责任。一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或者越权减免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是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一是以上减免税的项目、权限、审批程序及管理等内容,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二是凡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要报市局备案。

  附件:(略)

  1、纳税人减免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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