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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地税发[2007]21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

09-29 广市地税发[2007]21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7]2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2月14日

广安市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第二直属分局:

  根据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安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广市地税函[2007]1号)文件精神,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城区实际,在充分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下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未尽事宜,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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