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7]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18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并积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通知》的有关问题要在办税厅公告栏向纳税人公告。
二、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市局在指定企业统一印制,其配售价格按省局通知执行。
三、关于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 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完税凭证;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各县市区局、一、二分局报市局审定。
四、在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后,要对原销售不动产发票发配售给纳税人使用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和审批。
五、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打印软件由省局开发,在未安装前,各单位自行制作EXCEL格式打印,待省局软件下发安装后,立即启用新的打印软件。
六、各单位在2007年2月10日前将旧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旧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进行清理回收,逐一登记造册,上缴市局统一核销。原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税务发票管理的通知》(广市地税发[2004]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