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地税发[2007]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四川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听证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29日市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法制科)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质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法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听证一般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地方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没有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应本着职能分离的原则,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听证。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行政处罚案件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处罚案件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听证员和记录员由主持人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行政许可审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中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事务。
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下列行政行为之一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一)地方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
(二)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八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相对人听证申
请后十五日内或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通知有关人员。必要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通知。
第十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出示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供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五)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和行政相对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所有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进行认定;未经质证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再由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分别作出如下行政行为:
(一)认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理由充分,提供的证据确凿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认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或行政许可审查的事实,证据及适用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实施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无效。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该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利害
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十八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支付,不得要求听证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承担或变相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