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
内府发[2016]1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8日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市对区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区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市与区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市与区分享比例不变,省、市、区分享比例为35:10:55。
四、基数计算。以2014年为基期,按第三条所述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计算各区税收返还或上缴基数。具体返还或上缴基数,由市财政局依据省上政策据实核定。
五、本通知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对未能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和比例缴纳税收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依据省上政策另行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省上统一部署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