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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2000]29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2000]29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29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8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56号附后)转发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均列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大案要案,各地应按国税发[2000] 156号文件规定向省局报告:  (一)单位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且造成税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非法印制发票的;

  (五)涉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

  二、凡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大案要案,均应在如下时间内报告省局:  (一)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四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或接到之日起10日内报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156号文第五条、第六条及省局前列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大案要案,应在发现之R起或接到之日起20日内报告;

  大案要案查处进展情况及上级指定报告案件、紧急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报告时间,严格按照156号文第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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