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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00]07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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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0]07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7日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希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地方税务稽查执法错案行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错案(以下简称“错案”),是指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在选案、查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涉税法律、法纪、法规,以及其他原因过错,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纳税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责任追究对象,是指造成错案的具体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客观公正,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下列错案应当立案调查:

  (一)稽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案件复查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四)经行政复议认定的;

  (五)审计等监督部门发现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

  (七)举报投诉的;

  (八)上级机关指定调查的;

  (九)其他。

  第六条 导致错案的下列行为,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已查处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处理错误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或违反税收法规隐瞒事实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理的;

  (五)违反规定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七)重大过失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错案责任由具体行为人和直接领导承担。

  第八条 确因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执法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九条 对被予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

  (三)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四)停止职务待岗或暂扣执法证件;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吊销执法证件;

  (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警告;

  (八)记过、记大过;

  (九)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错误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贪赃枉法、通谋作弊、玩忽职守或实施逼供的;

  (二)对控告、检举、揭发、申诉以及其他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三)多次发生税务稽查错案的。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监审部门负责错案责任追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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