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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2]10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观音岩水电站建设过程中有关砂石加工及甲供材料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09-29 川国税函[2012]106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观音岩水电站建设过程中有关砂石加工及甲供材料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2]10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5月17日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观音岩水电站砂石加工系统就地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攀国税发[201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观音岩公司”)与中标施工单位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大唐观音岩公司向中标施工单位按合同提供的砂石、钢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建筑材料,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减材料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属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受托开采、挖掘、破碎、加工各类砂石,收取加工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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