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四川  >  川地税发[2012]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2]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2012]22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2]2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15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船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但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六)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二、关于办理减免税手续应附送的资料

  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时,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车船的不同性质,审核如下资料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公共交通车船

  1.公共交通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管理单位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证明、车辆营运线路及票价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公共交通船舶

  (1)《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所有人户口簿(机动车行驶证所载地址与车主户口所载地址必须一致)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车辆使用区域证明;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通过号牌难以判别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车船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交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

  1.机动车或船舶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单位开具的内部行驶证明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1.《机动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缴纳船舶吨税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减免税事项的办理机关

  车船税减免税事项由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由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单独设立车船税征收管理机构的,由市(州)地税局自行确定办理减免税事项的地税机关。

  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式样及管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留存,第三联(证明)由纳税人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各市(州)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并按规定使用。原《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式样停止使用,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清理销毁等相关工作。

  各市(州)地税局应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规范减免税管理,做好税收服务工作。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