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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3]23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川国税函[2013]23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3]23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26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简易办法征收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2013]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后,销售在选择简易办法前生产的库存货物,用于生产库存货物的购进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二、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13年10月1日起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销售在2013年10月1日前自产的库存货物,其用于生产库存货物的购进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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