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3]231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25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清结算办法执行中,预征、清算环节增值税占比波动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其增值税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预征率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保持预征、清算环节增值税不出现红字。
(二)保持预征、清算环节增值税的合理分配比例(根据四川省电力公司最近五年的预征、清算环节的增值税分配比例计算)。
(三)当预征、清算环节增值税分配发生较大变化,超出合理比例范围时(上下浮动超过20%),或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应纳税款出现红字时,调整预征率。
二、调整预征率的时段及程序
以一个会计年度为预征率调整时段。
每年四季度,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缴纳及下年度增值税进行预测,包括:省电力公司当年应纳增值税及税负变化,预征、清结算环节增值税分配比例变化,对影响应纳增值税及税负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查。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预征、清算环节的增值税分配比例超出合理范围,即启动预征率调整工作。
三、从2014年1月起(税款所属期),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电力增值税预征率按1.8%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川国税函[2011]18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