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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3]15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09-29 川国税函[2013]15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3]153号

全文有效

2013年8月29日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水电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情况的请示》(凉国税发[2013]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国税局关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州境内所属水电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川国税函[2012]195号)规定,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锦屏一级、锦屏二级、官地水电站在过渡期间以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号取得的在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认证或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5,470,825.15元(其中:锦屏一级水电站51,657,253.13元、锦屏二级水电站68,219,247.85元、官地水电站55,594,324.17元,详见附表),准予在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对应电站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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