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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函[2014]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长岩窝金矿等37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09-29 川府函[2014]146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长岩窝金矿等37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川府函[2014]146号

全文有效

2014年8月8日

甘孜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调整岩金矿石资源税等级税额标准的请示》(甘府[201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四川纯灿矿业有限公司长岩窝金矿和东丹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河洞金矿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一等,税额为10元/吨;泸定县康庄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黄草坪金矿等35家企业(矿山)适用岩金矿资源等级三等,税额为7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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