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4]6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14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附件:
1.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
4.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
5.**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