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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4]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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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构树叶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4]7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2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四川金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构树叶”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构树叶粉是将构树叶晒干、打粉后的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的其他林业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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