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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发[2000]2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改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发[2000]28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改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0]2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施了企业改制,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州石油公司经营的主业(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有关资产和债务划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筒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原四川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非主业(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和所属全部县级石油公司改制为“四川省石油总公司”。现将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及所属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后的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及所属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印章等,在过渡时期,存在继续使用旧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印章等开具发票的情况,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在二000年10月底前收到的上述专用发票准予抵扣。

其账列的留底税款由新公司继续抵扣。

  二、改制后的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二000年一月份起内部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运作方式,所有销货款全部由所属公司每日电汇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各所属公司购进的油料由中油四川销售公司结算中心根据发货情况开具发票。这样就会出现在同一时间内开具发票的时间与付款时间不一致、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请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查进项发票时考虑上述情况,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代垫运费的问题。凡炼油厂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运输费用,视同代垫运费处理。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的所属企业与县级公司的商品交易发生的代垫运费,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示收取,但在税收上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炼油厂发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在成部地区油库的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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