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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0]12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天燃气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09-29 川国税函[2000]12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天燃气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0]123号

全文有效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天燃气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请示》(广市国税发[1999]347号)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关于在建工程中的工程承包费(初装费),如果收取比例是按照工程造价费用计算,则应将其收入并入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如果收取比例按照用户使用量计算,则应将其收入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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