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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1999]335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函[1999]335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1999]33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你们,从一九九九年度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根据《四川省地方税收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制定本考评办法。

  二、考评对象为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三、考评部门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处会同法规处、征管处、计财处负责实施。

  四、考评内容见《四川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五、考评依据。

  1.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含所属稽查局)上报有关稽查工作的报告、总结、工作计划、报表、案例、信息、自评材料等;

  2、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规定的、以及省局要求上报的情况及材料;

  3.省局对各地稽查工作检查的情况

  六、考评以报送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各地自评与省局复查或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评以百分制计分。每一项考评指标设基本分,达到该项指标要求记基本分;超过或低于该项指标要求,在基本的基础上加减分。

  七、考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的稽查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考评优胜单位予以表彰。  各市、地、州地税局于每年2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局稽查分局。

  八、各市、地、州地税局应当按时、真实向省局报告情况。凡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不按期上报自评材料的单位,视为自动弃权并予通报。

  附件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附件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表

  附件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指标

  一、稽查工作任务目标(占考核总分的40%)

  1.查户任务(25)分。查户(即对稽查户实施地方税收全面检查)未满本级管辖企业总数1/3的,减少1%扣1分,每超过1%加1分。

  2.查补收入(15分)。年度查补收入任务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多五个百分点加1分,但加减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稽查工作保证目标(占考核总分的20%)

  1.稽查组织建设(4分)

  未按川地税发[1999]1号文件更名或未设立稽查局的,少一个单位(县、市、区)减1分。稽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未达到省局规定基数的,每少于基数5%的扣1分。

  2.廉政建设(3分)

  考核年度内稽查人员违反稽查工作纪律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触犯刑律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3.培训教育(3分)

  未按省局要求参加指定培训的,一次扣1分。获全省性稽查业务考试集体前三名的,依名次加记3- 1分。

  4.信息宣传(6分)

  稽查工作信息情况在市、地、州级刊物登载4篇(含4篇)以上,每少1篇减1分;被省局或省圾新闻媒体采用的,每1篇加1分;被总局或中央级新闻宣传媒体采用的,每篇加2分。稽查理论研究文章在省局或省级刊物刊载的,每篇加1分;在总局或中央级刊物刊载的,每篇加3分。

  上述已刊载文章复印件随稽查工作考核表一并上报。

  5.执法(4分)

  未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有关要求使用稽查执法文书的每发现一起减2分,结案后案件资料立卷归档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每发现一案(卷)减1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改变的,每起减1分;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的,每起减2分。

  三、稽查工作综合目标(占考核总分的40)

  1、工作计划和总结(6分)

  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税务稽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迟一天扣1分;未报的,每项扣3分。

  2.案例报送(8分)

  1)各地每半年报送两个以上查结的税务典型案例,应在年报、半年报以前报送,编写要求体列规定、内容翔实、适用法律正确、分析深入有据、提出的征管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每一案例迟报一次减1分,每少报一个案例扣1分;案例编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一案例扣1分;案例被省局采用的加记1分,被总局采用的加记2分。

  2)未按规定上报大、要案的,每件扣1分.

  3)未完成省局组织的协查案件,每件扣1分。

  4)未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上报举报案件汇总情况的,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回复的,每件扣1分。

  3.稽查报表(8分)

  未按规定上报月报、半年报、年报的,每迟到一天扣1分;报表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5分。

  4.处罚率、入库率(8分,其中每项4分)

  处罚率:罚款总额/查补税款总额x100%

  入库率=滞补罚金入库金额/全省滞补罚应入库金额x100%

  以上两项指标,每高于基本标准(或全省某年度平均值)5%加2分;每低于基本标准5%扣2分。

  5. 专项检查(4分)

  按照省局要求开展专项税务检查工作的,由省局根据各地区检查面、检查效果、执法质量,完成时限、上报材料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定分。未按规定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表的,每项扣1分。

  6.获奖情况(6分)

  税务稽查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受到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在全国性或全省跨行业评比或税务系统评比中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分别加4分、3分。获得全国或全省劳动模范、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税务稽查干部所在局,每获得一项荣誉称号分别加2分、1分。在查处大要案中,集体、个人立功的市地、州级地方税务稽查局,三等功加1分,二等功加2分,一等功加3分。以上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以最高级别的奖励加分。

  附件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考评表

┌─────┬────────────────────┬────┬────┬─────┐│ 项 目  │         内 容         │ 基本分 │ 自评分 │省局评分 │├─────┼────────────────────┼────┼────┼─────┤│任务目标( │本年度稽查 户,占应查企业 %      │25分  │    │     ││40分)   ├────────────────────┼────┤    │     ││     │本年查补入库税额 万元,占任务 %    │15分  │    │     │├─────┼────────────────────┼────┼────┼─────┤│保证目标( │地县级稽查局 个、稽查分局 个。 地县级地 │4分   │    │     ││20分)   │税机关(含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人员总数│    │    │     ││     │  名。稽查人员 名,占省局规定数的 %。 │    │    │     ││     ├────────────────────┼────┼────┼─────┤│     │廉政建设。               │3分   │    │     ││     ├────────────────────┼────┼────┼─────┤│     │按省局要求参加培训 次,获全省竞赛 考试第│3分   │    │     ││     │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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