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2]8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四条中,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省冈跨县市经营的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办法》第十条在目前的金税工程网络中暂无法运行。该项业务需求正由航天金穗总公司进行软件修改,待修改完善后,总局将下发具体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办法》第三条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凡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法》第十二条中"接受加油站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是指与预售单位实行统一核算,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接受加油卡和加油凭证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后,应据实反映销售额,预售单位凭回笼的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冲减"预收货款",作"商品销售收入"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