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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4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川财税[2011]41号)文件精神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安府办函[2011]11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广安市将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形成我市个人住宅价格评估标准,建立个人住宅转让计税价格评估征管系统(逐步扩大到非住宅用房),并经过专家组审查、论证、认定,实现“以计算机软件评估替代人工评估、替代市场指导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征收新模式,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公平公开纳税,促进依法治税。

  二、实施时间。我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评税核价系统,广安市城区从2012年元月1日起开始应用,华蓥市、邻水县、岳池县、武胜县在2012年7月1日以前运行。

  三、实施范围。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存量住宅房屋交易,经营性房地产交易,非国有土地的房屋交易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四、工作流程。纳税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后,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真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必须经存量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价格,凡申报价格未能通过评估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系统核实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纳税人按规定缴清税款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接受纳税人的咨询、举报、投诉等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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