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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发[2011]7号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发[2011]7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1]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2月16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专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逐步完善的一年,其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面临着新政出台多、政策变化大、新增企业多等诸多困难,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征收入库仍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此,市局要求各局务必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综合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员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安排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和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所得税政策宣传,增强税收服务观念
  各单位要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培训工作。一是组织好税务干部的政策学习和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通过学习政策、税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税务网络、触摸屏、12366等,提高所得税政策透明度,促进各单位纳税人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二是适时开展所得税汇算培训。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行业进行培训,讲解新税法下的政策变化,特别是对煤炭业、水泥业、建材业等政策变化较大的行业要进行专门汇算培训,促进纳税人掌握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三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的税收服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纳税人特点,按照行业、规模或区域等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开展“一对一”的征前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四是抓好所得税热点问题的处理。对一些重大税收政策执行有困难和纳税人反映的焦点问题,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按照规定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和呈报上级机关处理,不能因税收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强化干部执法责任
  各级地税机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严格审核纳税人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现与纳税人情况不符的,应及时核实情况和通知纳税人,允许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及时调整;税务管理人员在申报表的审核中应作好相关资料文字记载,对需要纳税人确认的事项以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应按照规定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等,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如有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调减项,要求纳税人写明原因。二是对纳税人年度申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应说明原因予以退回,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调整;对填报的申报表要求数据准确完整,符合项目逻辑,审核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催缴入库。三是强化干部审核责任,对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的逻辑性、完整性要认真审核,力求真实准确,对税务管理人员签出的申报表审核意见,要明确责任,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四、加强行政审批及税收备案事项的审核,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切实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申请享受行政审批和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要求办理。各单位要加强各行政审批和税务备案事项的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上述事项不得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各行政审批和事前备案事项经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调查后,相关情况提交局减免税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到数据准确、申报资料齐全、审查无误,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受理审批和事前备案事项的时间最迟于次年4月底前,对超过受理时限的,不再受理。
  五、做好重点项目审核,提高所得税汇算质量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市局要求各征收单位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鉴定情况上报市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须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在汇算中,要加大审核力度,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为查账征收,以推进建账建制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加强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预缴所得税管理,年度终了后,企业应在3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上年度有关指标审核和确认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可按20%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不得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认真审查,对企业投资收益的利息支出按照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严格划分,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等文件规定处理总分机构企业问题。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在总机构统一计算。我市主要涉及分支机构的纳税管理,各局要按照年初摸底统计的情况,要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主动取得税款分配表,对总机构不按规定向分支机构提供税款分配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严格审核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到“证据完备、数据准确”,企业可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无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将申请直接转报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及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要适时开展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
  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作用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均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包括所得税减免、备案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项目,对中介机构鉴证均提出了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鉴证报告结论以及鉴证结果的审核,结合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出据鉴证报告中介机构说明原因,对鉴证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做好台帐登记汇总上报,以进一步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七、汇算清缴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汇算清缴范围。按照《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时间安排。纳税培训辅导阶段:2011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要组织好汇算的培训、辅导;自行申报阶段:2011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和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总结阶段:2011年5月21日起至6月10日进行汇算清缴总结、上报相关材料及报表。
  八、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后续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机制。重点对“长亏不盈”、“长亏不倒”、长期微利、规模大而纳税少、发展快而纳税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推动所得税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各局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情况,将纳税评估落实到户,各征收单位纳税评估不少于1户,各县、区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纳税评估面按照不低于查帐征收户数5%进行考核。市局将进行督查,督查户各局不低于2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局要集中时间和人力抓紧抓好抓落实,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经验和成绩,分阶段工作要及时报送信息、简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包括所得税源变化分析)及汇算清缴分户申报表(电子申报表以局为单位分户编号)、各项报表(电子报表资料请在市局办公网下载),请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市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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