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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2010]153号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函[2010]153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2010]15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20日
内江市市中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的请示》(内市区地税发[2010]95号)收悉。根据国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认定依据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二、企业范围以内的绿化用地不属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材料,其材料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其具体起始日期。
  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包括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免税依据,但需要对该土地的用途、面积、起始日期等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说明,以备地税机关查验,并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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