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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2010]144号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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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内地税函[2010]14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1月10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专业管理办公室:
  为切实贯彻市局2010年“一三三”工作思路,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内地税函[2010]121号)精神,市局抽调各局15名业务骨干分三个检查组,于2010年10月11日至22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纳税单位等方式对各县、区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交叉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县、区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能够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法情况是好的。在实际工作中,狠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注重培训、宣传,强化审核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有序。各单位根据减免税相关文件规定,均成立了减免税委员会,对审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通过减免税委员会集体审议作出决定,减免税委员会集体讨论记录完整详实,制发的批文完整规范,确保了减免税有据、合法,有效防范了减免税执法风险。二是注重宣传、优化服务。各单位采取通过税务干部送政策上门、分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在加强宣传的同时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将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等办事流程制作小册子送到纳税手中,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优惠,确保减免税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审核,注重实效。各单位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类减免税和财产损失均要求综合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确保减免税实体合法;对备案类税收优惠均采取了有效措施从减免税条件和减免税额度两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减免税真实、合法。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征收单位减免税审批和备案时间存在滞后现象。
  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个别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作出备案决定。如:威远石牛三力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审批,受理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批复时间为2010年8月13日。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个别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如:市局直属分局管理的内江市德胜房地产估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审批,企业申请时间2009年6月30日,批复时间2010年3月。
  二、个别征收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个别企业重要资料缺失。如: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备案,市中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内江市宏德商贸有限公司享受备案资料无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证明材料,无社保缴费凭证。东兴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内江市四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备案资料无社保缴费凭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没有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如:市局直属分局管理的内江市山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市中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四川内江宏生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无参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二是个别重要的证照的复印件仅盖有企业的鲜章,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审核确认,削弱了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资中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四川资中黄鲶鱼餐饮有限公司享受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表无纳税人盖章,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无经办人签字,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加盖公章。东兴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内江立博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审批,重要证件仅加盖了公章,无经办人签字。三是个别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时把关力度不够到位。资中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新宏电力公司主营业务性质发生了变化,已不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但主管税务机关在初审时并未发现,报送后由综合股剔除退回,初审把关力度不够到位。
  三、个别征收单位备案权限不正确。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应在县(区)局税务局备案,威远正义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10年5月28日备案,事前备案未按规定在县局备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各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书面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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