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花椒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10]16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3日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椒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成国税发[2010]76号)收悉。花椒油是用高温食用植物油浸泡干花椒,并通过萃取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并不是直接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提取的油脂,不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法[1993]151号)中“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应当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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