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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0]16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函[2010]162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6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1日
各州、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牌公司“)2000年经四川省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现有加油站29个,其中成都27个,德阳2个,从今年开始拟新增加油站55个,主要分布在全省13个地区。鉴于该公司业务地域不断扩大,为加强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省局决定:
  壳牌公司作为总机构按应纳增值税的10%向结算环节主管税务机关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属加油站(名称见附件1)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分配壳牌90%的应纳增值税。壳牌公司所属加油站应分配的增值税向其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壳牌公司目前在成都市范围内执行的是连锁经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为利于工作衔接,所属成都市的加油站增值税仍统一在成都市锦江区国税局申报入库。
  壳牌公司所属的加油站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年度内新增、注销及变更加油站等有关税收事宜比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30号)办理。
  本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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