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10]163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6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1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四川公司)是在原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川渝分公司基础上重组而成的国有大型企业,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旗下的全资分公司。目前中石化四川公司有3个分公司79座加油站的增值税缴纳方式是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等三户企业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30号)规定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其余的机构均就地缴纳增值税。现该公司重组后进行了快速的经营扩张和股权调整,新收购的31座加油站和绵阳、乐山分公司及其所属的33座全资加油站将纳入ERP管理系统运行,即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再单独计算分公司和加油站的应纳税额。为了建立良好的征管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增值税管理,经研究同意:
1.对中石化四川公司2010年以后收购的还未变更税务登记的31座加油(气)站,凭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审核的《中石化四川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新增分支机构统计表》(见附件1)为依据,从该公司接交经营之日起纳入全省增值税预征清结算范围,统一使用中石化四川公司的发票,其加油(气)站预征税款在相关证照未变更前仍以原加油(气)站的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入库。今后新增的加油(气)站省局将在省局FTP/货劳税处/预征清结算企业分支机构变动情况发布项下分两次发布。即:相关证照的变更前后分次发布。
2.对中石化四川公司所属绵阳、乐山分公司及其下属33座全资加油站(名单见附件2)从2010年7月1日起纳入全省增值税预征清结算。
附件:(略)
1.中石化四川公司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新增分支机构统计表
2.中石化绵阳、乐山分公司加油站名单
3.中石化四川公司纳入全省增值税预征清结算所有加油站明细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