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6日
乐山、雅安市国家税务局,阿坝、甘孜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等单位上报的《 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5 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 (夹国税发[2010] 14 号、天国税发[201 0]14 号、茂国税发[ 2010 ] 06 号、九国税发[ 2010] 15 号、九国税发[ 2010 ]5 号)。经审查,上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2]162 号)规定,同意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执行15 %税率,执行时间到2010 年截止。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此复。
附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名单
乐山:
1 .四川夹江千佛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一2010 年)
雅安:
2 .天全县大柏牛水力发电有限公司(2009 年一2010 年)
阿坝:
3 .四川远通白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9 年一2010 年)
甘孜:
4 .九龙县铁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09 年一2010 年)
5 .九龙县京川水电有限公司(2009 年一20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