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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1日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20号)文件精神,经2010年4月29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不再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市局不再审批。
  三、2009年度尚未审批的资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四、市局今后将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审批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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