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函[2010]53号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2010]5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20日
资中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请示》(资地税发[2009]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都成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含成都诚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鹰水泥有限公司合作投资组建四川成实天鹰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经省经委核准该企业淘汰落后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四川成实天鹰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取得需以四川天鹰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为前提。因此,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是原四川天鹰水泥有限公司的承继单位,并非新办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第一条第二项“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以及第一条第四项“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等”规定,企业所得税归原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为此,四川成实天鹰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应归属资中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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