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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10]3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2010]3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9月6日发布;2016年9月6日实施)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8号

全文失效

2010年3月30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3]3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发[1995]100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删除。

  二、第二条的“办学法人工资标准,每月500元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500元部分不予扣除”修改为“办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

  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00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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