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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2010]36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2010]36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3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30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3]346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2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二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2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对新闻出版业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税项目难以确认,在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一定分歧。为了加强新闻出版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入项目确认问题
  (一)本单位记者在本单位媒体上发表稿件、图片,编审人员校对、审稿,广告人员从事本单位业务,因工作需要而完成本单位课题或学术论文等从本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特约记者因作品在新闻出版单位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非本单位人员从事广告介绍服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非本单位人员从事校对、审稿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因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新闻出版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单位内的各个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时应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准确反映本部门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并于月底前送单位财务部门汇总计算扣缴税款。广告部门支付非本单位人员的报酬,应记录收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支付金额、预扣税款等情况。新闻出版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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