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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2010]25号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鲲鹏运业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函[2010]25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鲲鹏运业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2010]2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9日
内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四川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下限车经营者的回扣车差价款82万元涉及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分税发[2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下线车经营者取得的回购车差价款82万元,不属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征税列举项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四川内江鲲鹏运业有限公司形成的资产损失106万元,其中24万元属12台下线车的残值,由于该12台下线车资产未在公司计提折旧,且残值归12台下线车车主,因此该24万元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支付给下线车经营者回购车差价款82万元,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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