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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10]1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函[2010]16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10]1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26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各地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下列办法计算应退税额。
  (一)按照免抵退税办法逐月还原计算出口企业在"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期间应办理的免抵额和退税额。若本月计算出退税额,则计算下月免抵退税额时应从留抵税额中扣除上月计算出的退税额。
  (二)按上款步骤计算出的免抵额与以前实际办理的免抵额有出入的,不再办理调库。
  (三)按上款步骤计算出的退税额,与"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期满后至目前所有纳税申报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值的最小值进行比较,取较小值办理退税,并将应办理的退税额填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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