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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发[1998]01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09-29 川地税发[1998]014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8]014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重要征收方式。近几年,我省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扣缴义务人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明确扣缴责任,严肃扣缴纪律,使我省重点行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代扣税款逐年增加,有效防止了个人所得税流失。但是,扣缴面较窄,扣缴质量不够高,支付单位为纳税人隐瞒收入等情况仍然存在,对已确立扣缴责任的单位检查不力等影响了代扣代缴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为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省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与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明确扣缴责任。此前已鉴定《责任书》的单位,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签。此项工作在1998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管理。对签定了《责任书》的单位,可实行分类别分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扣缴纳税人名单以及扣缴义务人的基础资料等进行微机管理,为强化征管,加强检查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扣缴单位的检查。为使代扣代缴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必须加强对扣缴单位的检查,凡是签定了《责任书》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今年内,各地对扣缴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20%。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全面实行代扣代缴,签定《责任书》工作量大,各地要加强领导和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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