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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9]2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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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2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0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三、2008年度尚未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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