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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市地税发[2009]5号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广市地税发[2009]5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广市地税发[2009]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84号)转发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直属一、二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财产损失金额在900万元以下的(含900万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市局直属一、二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川地税发[2008]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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