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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共6个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各县(区)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蓬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蓬溪县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大英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大英县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等单位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分别以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蓬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蓬溪县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大英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大英县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原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税费征管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蓬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蓬溪县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大英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大英县地方税务局,原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等单位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原四川省蓬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蓬溪县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蓬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蓬溪县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原四川省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射洪县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原四川省大英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大英县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大英县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大英县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涉及原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及2018年7月5日前原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同一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同一县(区)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同一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同一县(区)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各县(区)税务局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分别是: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遂宁市船山区三清街25号。联系电话:0825-2225707。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安居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302号。联系电话:0825-8660068。

国家税务总局蓬溪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下路131号。联系电话:0825-5422515。

国家税务总局射洪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射洪县太和大道北段186号。联系电话:0825-6613111。

国家税务总局大英县税务局通讯地址为: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6号。联系电话:0825-7853133。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753号。联系电话:0825-290901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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