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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的全文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年3月17日 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对《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行业的税收管理,我局对《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南充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汽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国税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类别不同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不同企业的税负预警值,税负预警值参考本企业三年平均税负和行业平均税负确定,或根据企业开业时间长短、销售车辆档次、月销售车辆数量(包括批发和零售数量的比例关系)、维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等实施动态预警。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以下标准评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12个月内不作调整。在专项检查、税务稽查行动中受到重大涉税处罚,处罚的次月开始不得确定为A类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三)C类纳税人管理。风险应对以全面核查和纳税评估为主,税务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移交稽查从严查处;有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计收入等行为,取消车购税自主办税资格;不按规定接受处罚、交纳税款的,不得配售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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