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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税函[2009]22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川国税函[2009]220号 我要评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220号

全文有效

2009.8.10

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你局呈报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总局已核定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具体生产企业及品牌、规格见附件),核定比例暂统一确定为60% ,从2009年8月1日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月该品牌、规格白酒出厂价格大于按本公式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出厂价格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由总局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应纳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按省局《关于完善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待发)要求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人计算确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辅导工作,对纳税人计算确定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和消费税应纳税额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市州国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由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及品牌价格变化的动态、跟踪管理。请市局在每月25日前将由总局核定白酒计税价格各品种当月申报的“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和当月“计税价格”,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货物和劳务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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